一、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山东警察学院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指导手册》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经学校党委批准,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召开全体党员大会,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。选举工作在学校党委指导下,由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确定的主持人主持。
三、党委会由5人组成,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%。
四、党委会委员候选人,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,报学校组织部审查同意,并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酝酿。
五、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。党委会委员采用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,差额为1名,候选人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。
六、进行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,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;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有效;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无效,应重新进行选举。
七、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,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、不赞成、弃权或另选他人。赞成的,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“○”;不赞成的,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“×”;弃权的,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“—”。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,如另选他人,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,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“○”,不画“○”的视为无效;投弃权票的,不能另选他人。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,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
八、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方可当选。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,按得票多少为序,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;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,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,得票多者当选。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,不足名额可以在落选候选人中,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,再按差额人的数额进行选举;也可经大会同意,对不足的名额不再进行选举,以后另行增补。但已进行二次选举且均未选出的,不进行第三次选举。报告选举结果和宣布当选委员名单时,均按选票上的候选人顺序排列。
九、选举设监票人1名、计票人2名,在到会的党员中推选产生,经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后开始工作。已提名作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不能担任监票人、计票人。监票人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。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。
十、选票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。选举人将选票写好后,亲自将选票投入规定的票箱。未到会的正式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。
十一、会场设投票箱。投票时,监票人、计票人先投票,然后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有顺序依次投票。投票结束后当众开启票箱,由监票人、计票人清点收回的选票,与发出票数进行核对,作出记录,并将清点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,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,然后进行计票。计票结束后,将选票加封,由监票人签字后交大会主持人。选举结果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,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。
十二、本选举办法经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