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山东警察学院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指导手册》等文件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书记、副书记,由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。选举工作由上一届委员会委托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。
三、经学校党委批准,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设书记1人,副书记2人。
四、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建议名单,经学校党委批复同意,提交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酝酿讨论,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,然后进行选举。
五、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书记候选人1人,副书记候选人2人。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等额选举产生,候选人按学校党委审批的顺序排列。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委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六、选举时,实到会的委员必须不少于应到会委员的五分之四,方可以选举。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有效;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,选举无效,应重新选举。
七、出席本次全体会议的委员,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、不赞成、弃权或另选他人。赞成的,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“○”;不赞成的,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“×”;弃权的,在候选人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“—”。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,如另选他人,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,并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栏内画“○”,不画“○”的视为无效;投弃权票的,不能另选他人。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,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
八、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。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,按得票多少为序,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;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,应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,得票多者当选。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,不足名额可以在落选候选人中,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,再按差额人的数额进行选举;也可经大会同意,对不足的名额不再进行选举,以后另行增补。但已进行二次选举且均未选出的,不进行第三次选举。公布选举结果和宣布当选名单时,均按学校党委审批的候选人顺序排列。
九、选举设监票人1名,计票人1名,在到会的委员中推选产生并经全体委员通过,对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。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,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。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不能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。
十、选票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填写。选举人将选票写好后,亲自将选票投入规定的票箱。未到会的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替投票。
十一、会场设投票箱。投票顺序按监票人、委员依次投票。投票完毕,由监票人监督计票,并报告计票情况。选举结果由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主持人宣布。
十二、本选举办法,经警务信息学院党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。